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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监会要求对证券公司管理人员解除职务的情形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第七十三条: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证券公司未解除其职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解除。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  )。保留其职务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解除解除其职务暂时保留其职务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除其职务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保留其职务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解除解除其职务暂时保留其职务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除其职务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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